月收 3 萬、扛 189 萬債務——6 年還 27 萬
謝小姐的戶籍在屏東縣恆春鎮,但她實際住在高雄市大寮區——租來的房子,每月租金 4,500 元。
114 年 12 月,她才剛到一家公司任職,月薪 29,000 元,這份工作她才做沒幾個月。
▍法院把她的保險金,也算進收入
除了薪水,她另外有一筆國泰人壽的生存保險金,每年 15,000 元。
這筆錢不是一次領、也不是意外之財,而是保單每年固定給付的。所以法院把它換算成每月 1,250 元,直接加進她的收入:
29,000 +(15,000 ÷ 12)= 30,250 元
這是法院認定的月收入。她沒有領任何政府補助——裁定上寫得很清楚:「查無領取補助」。
她名下也沒有任何登記財產。
▍離婚後,她跟孩子的爸爸一起扶養兒子
謝小姐已經離婚。她有一個 99 年生的兒子,現在讀國中三年級。
雖然離婚了,但她沒有把責任丟給對方——她和前配偶共同扶養這個孩子,每月分擔 7,042 元的扶養費。
而法院在這裡,做了一個很不一樣的認定。
▍法院說:這筆扶養費要付到大學畢業
一般而言,扶養費多半算到孩子成年為止。但這件案子的法院,把期間拉長了。
法院在裁定裡引用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795 號判例,說明「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,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,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」,因此「成年之在學學生,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」。
法院還引用了教育部的統計:我國高等教育的粗在學率,97 年已達 83.81%,顯示大學與科技大學已是普及教育。
據此,法院認定:她分擔兒子的扶養費,「於其高等教育畢業以前,應屬適當」。
這句話的意思不只是法律的技術判斷。它等於承認了一件事——一個離婚的媽媽,把錢花在讓孩子念完書,這筆錢不該被當成「不必要的支出」。
▍裁定結果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 115 年 4 月 1 日裁定: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」
自收到認可確定證明書的次月起,以每 1 個月為 1 期,於每月 25 日清償 3,750 元,6 年共 72 期,總清償金額 270,000 元。
依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 73 條,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,除特定情形外,已申報的債務原則上視為消滅。也就是說,6 年後如果她依約履行完畢,剩下約 162 萬元的債務,就能一筆勾銷。
對謝小姐來說,這份裁定的意義很具體:她從恆春到高雄工作、租著 4,500 元的房子、每月只留 210 元給自己,為的是讓兒子能安心念到大學畢業,也為自己換一個可以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