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務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負擔原有債務時,可以依照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規定,視個人情況尋求更生或清算等法律途徑。
本案例收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5年6月2日作成的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裁定,以及相關清算程序文件。
本案聲請人進入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,法院就清算程序終結情形及法律規定的免責要件進行審查。
依據裁定內容,法院認為本案未有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133條及第134條規定的不免責事由,因此准予聲請人免責。
相關文件亦記載本案的清算程序及債務清理經過,可作為了解法院實際審理程序的案例參考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旨在讓符合條件、確實面臨清償困難的債務人,透過法定程序處理債務,尋求經濟生活重建的機會。
不過,是否可以免責,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、清償能力、債務性質及法定條件審查判斷,並非所有聲請案件都能得到相同結果。
以下提供本案法院裁定及相關文件影像,供讀者參考。
提醒: 本案例僅呈現個別裁定結果,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可以免責。原始文件所附案例說明與宣傳性文字,不應視為法院對所有債務免除範圍的通案保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