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當信用卡、信用貸款、民間借款與其他債務累積到已經沒有能力分期償還,即使延長期數,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拿不出固定款項,債務清算是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中的法院程序,主要針對已經不能清償債務,而且欠缺穩定還款能力的消費者。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,原則上會將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變價,再依法律規定分配給債權人。
不過,清算並不是把名下所有東西全部搬走,也不是法院處分財產後,剩餘債務就自動歸零。債務人仍可能保留專屬權利、依法禁止扣押的生活必需財產,以及清算開始後以工作取得的薪資或報酬;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,也還需要經過法院的免責審查。
債務清算是指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債務,透過法院程序將目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整理、變價,再按照債權種類與法定順位分配給債權人。
簡單來說,更生是以未來收入提出分期方案;清算則較著重於整理與處分現有財產。
債務清算可能適合以下情況:
但只要負債很多,不代表一定要選擇清算。若仍有穩定收入,每月扣除生活費後可以提出固定清償金額,更生可能比清算更合適。
「清算」這個詞也常用於公司解散後整理資產與負債,但本文所說的是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中的消費者債務清算。
其適用對象主要是自然人,而且須符合消費者資格,也就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或僅從事平均每月營業額未超過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活動。
上班族、退休人員、家庭主婦、自由工作者、小攤商及部分小型網路賣家,都可能依實際營業額及財務狀況評估是否適用。
一般而言,聲請債務清算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清算不像更生設有無擔保、無優先權債務1,200萬元的上限。當債務超過更生門檻,或沒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,仍可依實際條件評估清算程序。
依司法院公布的程序,債務清算通常包括以下階段:
也就是說,清算程序包括「開始清算、財產處分與分配、程序終結、免責審查」等不同階段,並不是法院收到聲請書後就立即免除全部欠款。
常見資料包括:
司法院目前提供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、清算聲請狀供民眾下載使用。若積欠金融機構債務,聲請清算前原則上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,或向法院聲請調解。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,會先確認哪些財產屬於「清算財團」。清算財團可以理解為依法應交由法院或管理人管理、處分並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範圍。債務人對於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,原則上會失去自行管理及處分的權利。
可能採取的變價方式包括:拍賣不動產、變賣汽車或其他動產、領取存款、處分股票基金等投資、解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、收取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,以及處分其他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。
常見可能列入清算財團的財產包括:房屋與土地、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、存款現金、股票基金債券、保單解約金、貴金屬高價收藏品、對第三人的借款返還請求權、應收款項、繼承取得的財產,以及聲請前遭不當移轉而依法得追回的財產。
不一定,但清算保留房屋的難度通常高於更生。
房屋是否被處分,主要取決於:房屋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、目前市價、房貸及抵押權餘額、扣除抵押債務後是否有淨值、抵押權銀行是否已拍賣、是否與他人共有,以及拍賣後是否有金額可分配給普通債權人。
需要依價值與必要性判斷。如果車輛價值較高、沒有貸款或扣除車貸後仍有明顯淨值,可能被列入清算財團。若車輛價值很低、處分成本較高,或屬於債務人工作與維持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,是否處分則須由法院或管理人依個案評估。
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的保單,可能被法院列入財產評估。法院會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是誰、保單種類、解約金金額、是否屬於基本保障及解約後對家屬的影響等,並非所有保單都一定會被解約。
清算並不是所有權利、生活用品及未來收入都要交出。為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與重新工作的機會,法律設有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。
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,通常與人格、身分或個人關係密切,不能任意轉讓給他人,例如身分權、人格權、專屬性扶養請求權等,原則上不屬於清算財團。
強制執行法及其他法律為保障基本生活,規定部分財產不得扣押,常見包括: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需的衣服、寢具、炊具餐具、日常用品、職業或教育必需器具、法律明定不得扣押的社會福利給付等。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仍然可以繼續工作。從清算程序開始至終止或終結前,債務人透過工作、勞務等有償行為領取的薪資、年終獎金或報酬,原則上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。
清算財產豁免是法律對特定權利與財產的保障,不是讓債務人在聲請前把財產移轉到配偶、子女或親友名下。若故意隱匿、毀損或不當處分清算財團財產,可能導致法院裁定不免責,甚至涉及刑事責任。
| 比較項目 | 債務更生 | 債務清算 |
|---|---|---|
| 主要適合對象 | 有穩定收入,可分期清償者 | 收入低、無穩定餘額或無法履行更生者 |
| 處理核心 | 以未來收入履行還款方案 | 處分清算財團財產並分配 |
| 債務金額限制 |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原則上不超過1,200萬元 | 沒有相同的1,200萬元上限 |
| 還款方式 | 依方案分期,通常最長六年 | 原則上處分現有財產 |
| 資產保留 | 較有機會保留部分資產,但須符合清算價值 | 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原則上會被處分 |
| 剩餘債務 | 完成方案後原則上免除 | 清算終結後仍須法院裁定免責 |
| 信用影響 | 有更生相關註記 | 有清算相關註記 |
| 適合房屋持有人 | 有收入可同時負擔房貸與方案者較適合 | 房屋淨值可能被處分,保留難度較高 |
可以。法院會綜合評估收入是否穩定、扣除生活費後是否有餘額、扶養人口、債務總額及未來工作能力等。若收入扣除生活費後長期沒有可供清償的餘額,仍可能評估清算。
可以。若法院確認債務人確實沒有可供分配的財產,可能裁定清算程序開始後同時終止,或在調查完成後終結程序。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,債務人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,原則上會失去管理及處分權,不能自行出售房屋、提領存款、解約保單或贈與親友,相關財產由法院或管理人統一處理。
不會因為遞出聲請書就立即停止。原有強制執行原則上要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才會受到停止或不得繼續的限制。
不會。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,法院會進行免責審查。常見不免責情況包括:七年內曾獲免責、故意隱匿毀損財產、不當處分資產、捏造債務、聲請前兩年因奢侈消費賭博形成重大債務、故意不實記載財產說明等。
此外,罰金罰鍰、稅捐債務、法定扶養費、故意侵權損害賠償等,屬於法律明定不免責的債務,即使取得免責裁定仍須負清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