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當收入突然下降,原本負擔得起的月付金變得繳不出來,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:「可以先停幾個月嗎?」或「更生毀諾後,還能重新申請另一個更生方案嗎?」
需要注意的是,法院更生並不是一般銀行分期。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會對債務人及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,債務人不能自行更改月付金、任意跳過期數,也不能只靠電話通知債權人,就認為已經取得暫緩付款的同意。
如果確實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履行困難,法律仍設有延長履行期限、特殊情況下聲請免責,以及轉入清算程序等處理方式。真正危險的不是短期遇到財務困難,而是完全不處理、直接停繳,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的空間。
債務更生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套分期清償計畫,經法院認可後依方案履行。更生方案必須記載每期清償金額、付款方式、清償期數及最終清償期限,而且原則上至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。
一般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限,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。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是按月繳納,共72期,因此「更生還款六年」成為常見說法。
法院認可方案時,會依下列資料判斷每期清償金額:
更生方案完成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方案內未受清償的普通債權原則上才會發生消滅效果。因此,並不是法院一裁定開始更生,剩餘債務就立即消失,而是必須把法院認可的更生條件履行完成。司法院說明,更生方案通常以最長六年為原則,債務人履行完畢後,未清償的普通債務才原則上視為消滅。
更生方案原則上是六年,但有特別情事時,最終清償期可以超過六年,最長通常可至八年。
常見的特別情事包括:
不過,方案一開始就排定八年,與方案履行途中因收入變化而再聲請延長,是兩個不同概念。
前者是在法院審查更生方案時,因特殊情事將方案訂為六年以上、八年以下;後者則是方案已經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履行困難,依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75條聲請再延長,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兩年。
司法院資料也指出,超過六年的更生方案必須說明特別情事及計算方式。
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確定後,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導致履行有困難,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最長再延長兩年。
法律同時規定,如果債務人的可處分所得,扣除本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後,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繳金額,原則上可以推定存在履行困難的事由。
例如原本每月收入45,000元,扣除生活與扶養支出後,每月可繳12,000元;但後來因非自願減班,收入降至35,000元,扣除必要支出後只剩5,000元,而且此情況已持續三個月,便可能符合聲請延長期限的評估條件。
不過,法院仍會檢查收入下降的原因、持續期間、實際支出及債務人是否已盡力履行,不是只要少繳三個月就一定會核准。
更生還不出來時,第一件事不是停止繳款,也不是重新向民間借貸,而是立即確認困難是短期還是長期,以及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。
可依照以下順序處理:
先整理法院認可的每期金額、原定付款日期、已經繳納的總金額、目前欠繳幾期、欠繳總額、是否已收到債權人催告、是否收到強制執行通知,以及更生方案還剩多少期。更生方案是法院認可的執行名義。
若債務人未依方案履行,債權人可以依據認可確定的更生方案,就已到期而未受償的部分聲請強制執行。因此,即使目前只欠一期,也不宜把催繳通知放著不管。
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期限的重點,是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」。
常見可提出說明的情況包括:非自願失業或遭公司資遣、公司無薪假或大幅減班、罹患重大疾病而無法工作、發生重大意外事故、家庭主要收入者死亡或失能、依法應扶養者發生重大醫療支出、天災造成工作或財產重大損失,或其他非出於債務人任意選擇的收入減少。
相對而言,無正當理由自行離職、明知收入不足仍進行高額消費、投資、博弈或投機造成資金損失、把還款款項挪作非必要支出、故意降低收入或拒絕合理工作,或長期沒有依方案付款直到遭執行才處理等狀況,可能較難被認定為不可歸責。
聲請前應準備能證明收入及支出變化的資料,例如:非自願離職證明、資遣通知、失業給付資料、減班休息通知、最近六個月至一年的薪資明細、勞保投保異動資料、醫院診斷證明、住院與醫療費用單據、扶養親屬資料、銀行及郵局存摺明細、房租、水電、交通與生活費證明、原更生方案與繳款紀錄及欠繳原因說明。
只說「生活很困難」通常不夠,法院需要從客觀資料判斷。
延長履行期限不是自動發生,也不能由債務人單方面決定。應向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法院提出聲請,由法院審查。
而且,延長期限的裁定原則上不會自動溯及既往。聲請以前已到期、尚未清償的款項,債權人仍可能依法聲請強制執行。換句話說,越早提出聲請,越能降低欠繳期數持續擴大的風險。
若只是短期收入下降,延長期限通常是優先考慮的方向。
但如果失能、重大疾病或家庭變故使收入長期無法恢復,即使再延長兩年仍明顯無法完成方案,則應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困難免責的條件、是否應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、是否有房屋、汽車或保單等資產需要處理,以及哪些債務可能屬於不免責債權。
不能只是無限期停繳,期待更生方案自己失效。
「更生暫緩繳款」是一般人常用的說法,但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中,較精確的制度名稱是「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」。
這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准許債務人完全停止繳款數月,也不代表原方案會自動重新計算。法院會依債務人的困難程度、已繳金額、剩餘期數、收入變化及債權人意見,決定是否延長,以及如何處理後續期數。
因此,不應先自行停繳,再把停繳行為視為已經提出暫緩申請。
依現行規定,主要應符合以下條件:
其中,債務人的可處分所得扣除本人及依法應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後,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的應清償金額時,法律推定存在履行困難。
確認案號、法院、每期應繳金額、付款日、總期數及已履行金額。
列出最近數月的收入、必要生活費、扶養費、醫療費及其他必要支出,並與聲請更生時的資料比較。
附上失業、減薪、疾病、事故或扶養支出增加的證明。
向原認可更生方案的法院聲請,說明原方案內容、已履行金額與期數、困難原因及如何完成方案。
法院可能要求補充薪資、存摺、醫療、工作及家庭資料,也可能讓債權人陳述意見。
在法院作成裁定前,原方案原則上仍有效。對於已經到期的款項,債權人仍可能聲請強制執行,因此應儘早處理並尋求法律協助。
第75條主要規定的是延長履行期限,而不是讓債務人任意重新制定一套更低月付金的第二方案。
延長期限後,實際付款安排仍須依法院裁定內容處理。債務人不能自行將原本每月12,000元改成5,000元,也不能只要最後總額繳足,就當然沒有違約風險。
「更生毀諾」不是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中最精確的法律用語,較正確的說法是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」。
常見情況包括:未按照法院認可的金額付款、超過付款期限仍未繳納、持續少繳而未向法院處理、任意中斷數期付款、沒有完成方案要求的清償總額,或拒絕提供方案要求的履行內容。
一旦未依更生條件履行,債權人可以持法院認可確定的更生方案作為執行名義,就已到期未受償的款項聲請扣薪、扣押存款或其他強制執行。法院也可能依債務人聲請或依法定情形,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不能簡單理解為「一欠繳,所有債務立刻恢復原額」,也不能認為「法院既然認可過,剩下的債務就永遠不用還」。
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,債權人的權利會受到方案內容拘束;但債務人只有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,方案內未清償的普通債務才原則上視為消滅。
若未完成履行,債務人就不能直接主張所有未清償部分已經免除。債權人可依更生方案及相關執行名義行使權利,而具體剩餘債權額仍須依方案內容、已付款項及法律程序計算。
必須區分兩種情況:
如果之前只是聲請更生遭法院駁回,或在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前後自行撤回,並不代表終身不得再提出聲請。
重新聲請時,應先釐清先前被駁回的原因,例如文件不完整、收入無法證明、債權人漏列或不符合不能清償要件,再針對問題補正。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說明,先前撤回或聲請被駁回,並不當然排除日後再次聲請。
這時不是單純重新送件,再要求法院核准一套新的更生方案。
現行制度主要提供的處理方向是:因不可歸責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、符合特殊要件時聲請困難免責、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以及處理債權人已經發動的強制執行。因此,「更生毀諾後一定可以重新申請第二次更生」並不正確。
應先檢查原方案的履行情況及未履行原因,再依第74條、第75條等規定選擇後續程序。
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,而且即使延長期限仍有重大困難,法律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
目前主要條件包括:
法院裁定前,會讓債權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。
例如更生方案原定清償90萬元,債務人已經支付65萬元,後因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,延長兩年仍無法完成,而且債權人已受償金額高於進入清算可能取得的金額,就可能進一步評估困難免責。這並不是只要已繳一段時間就一定可以免責,而是必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,並由法院個案審查。
若收入狀況已經長期改變,而且沒有恢復可能(例如永久失能、長期無法工作、退休後收入大幅下降、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、家庭照顧責任使工作能力持續降低、延長兩年仍無法完成方案,且沒有保證人或其他履行來源),此時繼續維持原方案可能已不切實際,可以評估向法院聲請開始清算程序。
依規定,債務人有第75條所定履行困難情形時,可以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;若未履行方案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也可能依債務人聲請或依法定情況轉入清算。
清算可能涉及財產處分、生活限制及免責審查,不能只因為不想繼續繳款就直接選擇,應先評估資產、不免責債務及清算可能結果。
有房子不代表一定不能聲請更生,也不代表法院開始更生後,房屋一定會被拍賣。
但是否能保留房屋,主要取決於: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、房屋目前市價、剩餘房貸金額、房屋扣除貸款後是否仍有淨值、房貸是否正常繳納、抵押權銀行是否已聲請執行、更生方案是否設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,以及債務人的收入是否足以同時負擔房貸與更生款。
房貸銀行通常具有抵押權,屬於有擔保債權。更生程序原則上不會直接消滅抵押權,因此只繳更生方案、卻停止繳納房貸,仍可能導致銀行行使抵押權。
以下情況會提高房屋遭拍賣或處分的風險:房貸已長期逾期、抵押權銀行已取得執行名義、債務人無法負擔房貸、房屋不是必要自用住宅、房屋淨值很高影響清算價值、未在更生方案中妥善處理房貸、清算程序開始後房屋屬於可處分財產,或債務人未依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付款。
更生程序對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追償有所限制,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通常屬於例外,抵押權人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。
為了讓債務人在符合條件時保留自用住宅,更生方案可以針對自用住宅借款設計特別條款,例如延續原房貸契約、分期攤還已到期本金與利息,或在更生方案期間先按約支付利息,再依規定清償本金。
若依原期限履行有困難,自用住宅借款的履行安排在符合規定時另有延長空間;但延長期間仍須按原約定利率計算未清償本金利息。
需要注意的是,第75條一般的延長期限、困難免責等規定,對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債權並非全部直接適用,房貸必須依其特別規範處理。
保住房屋不一定等於最有利的財務選擇。若房貸加上更生款已遠高於可負擔金額,勉強保留房屋可能導致更生再次履行困難,應同時比較出售、協議處分及其他居住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