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少人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後才發現,原本持續繳費多年的保單已被法院扣押,不但不能申請保單借款、領取解約金,連想把要保人改成配偶或子女都被保險公司拒絕。
另一種常見情況是,被保險人住院、失能或發生事故後,雖然已符合保險理賠條件,卻收到保險公司表示理賠金已遭法院扣押,不能直接匯入原本指定的帳戶。
此時最重要的是先確認:法院扣押的是保單的解約金價值、已經發生的保險理賠請求權,還是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的其他金錢權利。這三種情況的法律效果並不完全相同。
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。例如父親是要保人、子女是被保險人、母親是受益人。法院執行時,不能只看保單上有誰的名字,而要確認哪一項權利屬於債務人所有。
一般人口中的「保單被扣住」,通常是指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,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保險契約權利進行強制執行,法院再向保險公司核發扣押命令。
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:確定判決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、本票裁定、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、公證書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、稅捐或行政執行名義等。
最高法院大法庭曾指出,要保人依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,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權,可以成為強制執行標的;必要時,執行法院得終止保險契約,使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,再用於清償債權。
不一定。保險公司收到扣押命令後,通常會先凍結債務人對相關保險契約金錢權利的處分。在法院尚未終止契約前,保單可能仍然有效,但要保人通常不能自行申請解約、保單借款、領取保單價值、變更要保人或進行其他會減少被扣押財產價值的處分。
最常涉及強制執行的,是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帳戶價值的人壽保險,例如:終身壽險、儲蓄型壽險、利率變動型壽險、投資型壽險、部分年金保險等已累積解約金的保險契約。
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的解約金債權,現行《保險法》明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。若主契約是人壽保險,另外附加健康險或傷害險附約,法院終止主約時,不得一併終止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附約。
現行《保險法》第123條之1已設置基本保障門檻。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,若未超過法定基本生活保障門檻(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六個月金額,取最高標準),原則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。小額終老保險的解約金亦不得扣押。
確認是法院扣押命令、行政執行署命令或保險公司轉知函。
詢問哪一張保單遭扣押、主附約性質、保價金與限制項目。
強制執行應以清償債權必要範圍為限,注意避免超額執行。
檢查是否屬健康險、傷害險、小額終老險或低於法定保障門檻。
清償債務、與債權人分期、提供其他財產或由家人行使介入權。
保險事故發生後,符合條件者取得保險金請求權。若該請求權屬於債務人所有(如債務人本人為醫療/失能/身身故/年金受益人),原則上即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,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扣押。
不一定。要保人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不同角色。若父親欠債,法院可處理父親(要保人)的解約金;但保險事故發生後,若身故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屬於母親(受益人),原則上不能因父親欠債而直接扣押母親的保險金。
可能。健康與傷害險的「解約金債權」依法不得扣押,但不代表事故發生後產生的「理賠金請求權」不能扣押。不過若理賠金為治療、照護或維持生活必需,可向法院聲請依生活保障原則酌留必要金額。
扣押命令送達保險公司後,債務人喪失對債權的處分權。變更要保人會移轉保單控制權及價值,導致債權人無法執行,因此保險公司受法院命令拘束,不能配合自行變更。
依《保險法》第123條之2規定,解約金遭扣押時,特定人(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、具名受益人、配偶、父母或子女)可以在解約金遭扣押之日起三個月內,取得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並向執行機關支付相當於預估解約金的金額後,依法變更為新要保人,讓保單繼續維持效力。
單純變更要保人,原則上不代表受益人自動同步變更,應以保險公司核發的批註內容為準。
若希望維持保障,原則上仍應繼續繳費。但繼續繳費不代表保單不會被法院換價終止,收到通知後應儘速確認執行進度,評估是否行使介入權或與債權人協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