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少人直到公司人資通知「法院來函要求扣薪」,或到提款機領錢時才發現帳戶無法使用,才知道債權人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強制執行扣薪水或扣押銀行存款,通常代表債權人已經取得判決、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、調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,並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
法院為避免債務人在事前轉走存款或變更財產,核發扣押命令前通常不會先通知債務人。因此,債務人往往是收到公司、銀行或法院文件後,才第一次知道薪資或帳戶遭到扣押。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強制執行說明,也明確指出法院扣押存款、薪資時,通常不會先行通知債務人。
不過,收到扣押命令不代表只能什麼都不做。若扣薪比例影響基本生活、扣押到依法不得執行的款項、債務早已清償,或執行程序本身有錯誤,仍可依實際狀況提出聲明異議、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其他救濟。
債權人不能只憑一張帳單或一通電話,就直接要求公司扣除員工薪水。一般而言,債權人須先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(如確定民事判決、已確定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、法院調解/和解筆錄、公證書逕受執行條款等)。取得執行名義後,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對任職公司的薪資債權,法院將扣押命令送達公司(第三人),公司收到後即須依命令保留應扣款項。
依現行強制執行制度,薪資及其他繼續性給付的扣押金額,原則上不得超過各期薪資的三分之一。但扣除後剩餘的薪資,原則上也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所在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.2倍,並應保障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。若扣除三分之一後低於法律保障的基本金額,債務人可整理生活與扶養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,請求減少扣押金額或撤銷部分扣薪命令。
向公司人資或執行法院確認法院名稱、案號、扣押日期、債權人、執行金額與扣押比例。
確認是否影響基本生活、扶養親屬所需、金額計算錯誤、債務已清償,或已進入更生/清算程序等。
備妥全戶戶籍謄本、薪資單、租約、水電醫療費收據與扶養證明等具體資料送交法院。
| 救濟方式 | 主要處理問題 | 常見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聲明異議 | 執行命令、方法或程序違法不當 | 扣薪後不足生活、扣押比例錯誤 |
| 債務人異議之訴 | 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消滅或有阻止執行事由 | 判決後已清償、抵銷、債權已免除 |
| 第三人異議之訴 | 被執行財產實際屬於第三人 | 扣押的存款或財產不是債務人的 |
| 第三人聲明異議 | 公司或銀行不承認債務人對其有債權 | 員工已離職、帳戶不存在或餘額不同 |
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,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銀行帳戶,法院核發命令送達銀行後,銀行即在金額範圍內凍結存款。法院扣押存款前通常不會事前通知,以防存款被提領。
薪資匯入銀行帳戶後,法律性質轉為一般存款債權,仍可能遭扣押。若因此造成基本生活困難,可將扣薪命令、存摺明細與生活支出提交法院,請求酌留必要生活費。
收到駁回裁定後應先閱讀認定理由:
取得法院案號、債權人、執行名義與扣押金額。
影響生活評估聲明異議;早已還清則評估債務人異議之訴。
準備薪資單、戶籍、生活支出證明向法院遞狀,或尋求法扶與律師協助。